盡管微信給現代社會帶來的益處不言而喻,但微信朋友圈營銷即“微商”,由于充斥了假劣商品,且存在諸多法律空白,使消費者難以維權,有苦難言。
為什么消費者容易在朋友圈里買到假劣商品呢?筆者認為,很關鍵的一點是,微信朋友圈賣的不是商品而是人品。消費者看重的是朋友情誼,是不是假劣商品則被忽略了,這就給偽劣產品提供了市場。
更要命的是,消費者如果在實體店鋪或電商平臺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可到工商局或質監部門投訴。如找不到生產者,可先向商場或電商索要賠償,商家要承擔假一賠三的責任。但對于沒有經營執照、固定營業場所且沒有發票的微商,由于并非是電商平臺,很難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關于電商平臺的連帶責任。消費者又該怎樣投訴?有關部門又應怎樣保障互聯網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筆者建議:從購買者講,對經工商注冊的實體經營者通過微信進行銷售或雖未經工商注冊但通過第三方微商平臺進行商品推廣及銷售的偽劣商品,可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維權;而對未經工商注冊的個體直接通過微信朋友圈進行銷售或通過微信進行代購的偽劣商品,因其售賣者不具有消法中關于“經營者”的屬性,故不能根據消法進行維權,但可依《合同法》和《侵權責任法》等民事法律進行訴訟。
購買者最好與賣家交易前簽訂書面協議,以確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買到偽劣商品后應當即時保存樣品及交易證據,比如微信對話記錄等,必要時對證據進行公證,對問題商品進行檢驗和鑒定,及時向食品監管部門進行舉報或投訴,配合相關機關調查取證,通過協商或訴訟的方式解決。對轉發刷屏者,其微信平臺如果系第三方交易平臺,消費者則應投訴該平臺的連帶法律責任。
從立法部門講,由于互聯網時代的飛速發展,針對微商營銷的相關法規滯后缺失,形成監管真空地帶,部分營銷行為游走在監管之外。應通過立法盡快填補微信營銷相關法律空白,使消費者有法可依,最大限地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監管部門也應加大監管執法力度,對微商售假的責任方從重處罰。
從微信平臺運營商講,不能只單純追求經濟利益,否則傷害的不只是消費者,還有公共平臺的公信力與生命力。微信運營商應切實負起自身責任,出臺更多科學規范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的規則體系,加強監督與管理,如通過設立舉報平臺等,對微商售假該懲處的懲處、該封號的封號,徹底鏟除微信售假滋生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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